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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判缓刑走出看守所
发布日期:2013-07-24    作者:杨统河律师


日前,平阴县人民法院对杨统河律师辩护的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昨日,陈某某已经被家人接出看守所,恢复了人身自由。该案曾在当地引起轰动,开庭五次,山东电视台、齐鲁晚报和济南时报曾对其中一次开庭情况进行过采访报道。
附:1、杨统河律师辩护词节选
2、转载济南时报报道情况

律师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头部证据不足。

1、被害人本人陈述否认被告人殴打了其头部——被告人地里的石头无法排除是被害人报复所为,且被害人的笔录陈述条理清楚,故无法排除其头脑清醒的可能性。至于后来说头痛顾左右而言他是因为涉及到调查其违法行为而故意回避。

2、证人出庭证明,其证明本人未看到被告人殴打了被害人,并明确以庭审陈述为准。

3、被告人否认自己打到了被害人头部。

二、无法排除其他因素至被害人受伤死亡的可能性。

1、无法排除案发当日第三人致被害人受致命伤的可能性。

(1)无法排除案发当日别人扔来一块石头至其受致命伤的可能性。理由:
A、现场地上有新出现的石头;
B、被害人陈述有很那么多人打他,被告人供述现场有很多人,证人证明他拉开架现场来了很多人(但其眼神不好不能排除此前有很多人的可能性;
C、鉴定结论证明其头部致命伤为印器伤,石头属于钝器,与司法鉴定钝器伤的结论相吻合。(2)上述情况还无法排除案发当日是其他人打他致命一拳的可能性。
2、无法排除意外因素致被害人受致命伤的可能性。
由于案发现场靠公路边且现场有新出现的石头,不排除案发当日过往车辆压飞的石子致其受致命伤的可能性。
3、无法排除被害人自身因素致其死亡的可能性。
根据常识,被害人“较重的颅脑损伤症状”,可能是被人殴打或其他外力所致,但也不排除因被害人打架时用力过猛导致血压升高从而导致因此前受伤形成的静脉破裂加大出血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被害人在案发第二天搬石头用力过大而导致颅内压升高症状加重的可能性。
4、由于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头部,且被害人数天之后才死亡,就无法排除这期间的任何不可预测的因素致其受致命伤的可能性。
三、一定要排除冤假错案。
最高院副院长明确指出:“宁可错放,也不能错判”。所有案件一定要在证据充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定罪量刑。由于本案被害人是否由被告人殴打所致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上述各种可能性的存在,无法排除若干年后查明真象冤枉被告人的可能性。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恳请法院判令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xx

附:济南时报2013年1月10日关于杨统河律师在本案中首开申请法医出庭作证的报道
10日上午,在平阴法院一起刑事案件庭审现场,法医作为鉴定人出庭。 本报记者 廖雯颖 摄....
  本报济南1月10日讯(记者 廖雯颖) “现在请鉴定人出庭!”10日上午,平阴法院刑庭内,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正开庭审理,法医鉴定意见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平阴县公安局法医出庭作证。这是今年新刑诉法施行后,济南法院首例鉴定人出庭的刑事案件。
  据平阴县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的妻子赵某在平阴县孔村宁子山公墓与守墓人王某发生争执。陈某得知后前往公墓找王某为妻子出气。见面后陈某与王某厮打在一起,其间陈某对王某的头部进行殴打。5月3日8时左右,王某被人发现死于公墓内。
  经平阴县公安局法医对尸体鉴定,王某系酒后状态下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致使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出血,脑水肿继发脑疝死亡。2012年5月4日,陈某被刑事拘留后逮捕。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某对指控事实予以否认,认为并非自己的行为导致王某死亡。陈某的辩护律师说,有证据证实王某曾于案发前摔伤,致死原因不能排除摔伤的可能性,向法院申请法医出庭作证。    
  面对辩护律师的发问,鉴定人逐一作答。为了核清死者摔伤具体时间,根据辩护方的申请,两名村民作为证人先后出庭作证。休庭后,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对死者作重新鉴定,案件有待进一步审理。据了解,这是新刑诉法施行后,济南法院首次鉴定人、证人出庭的刑事案件。
  □以案说法 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无效
  “法官不是专业人士,往往根据鉴定意见作判决。鉴定人能出庭接受我们的质询,正面回答我们对鉴定意见的疑问,这是法律的进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杨统河向记者说道。
  主审法官贺庆梅告诉记者,以往鉴定人出庭极少,修订后的刑诉法自今年1月1日施行,对鉴定人出庭作了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新刑诉法规定,如果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并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过去刑诉法虽然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并没规定对不出庭作证采取何种措施。证人因碍于面子或者担心得罪人,往往拒不出庭,法院也没有什么办法,证人不出庭成为老大难问题。”贺庆梅表示,新刑诉法施行后,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院可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可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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