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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任何人可以不需经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实质上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依照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人也应当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这也是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之处,即法定许可需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且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不同。依照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法定许可包括以下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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