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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亲“理论”未果 出手伤人酿大祸
发布日期:2013-07-21    作者:王刚律师
父亲与她人发生矛盾,女儿赶来“理论”,双方扭打致人轻伤甲级。7月18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一年。    2012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因其父亲与工地包工头李某某发生矛盾,遂找李某某理论,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进而扭打在一起,导致张某双肺挫伤。经九江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甲级。事发后,李某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亦表示谅解,故可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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