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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须知
发布日期:2013-07-20    作者:林姜律师
【案情回放】
W先生与Q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交了6万元的定金,之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发现购房合同中许多已经填好,但是对自己却很不公平的条款。W先生要求仔细审查合同并作出修改,却被Q公司工作人员一口否决,还与W先生在言语上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合同没有正式成立。W先生想拿回定金,问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
认购书中仅写明房号、购房价款及约定的签约时间,对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并无明确规定。该定金属于订约定金,只是确定了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格式合同,W先生在签订该合同时必然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无法修改合同中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条款而导致合同没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的定金罚则以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为前提。而W先生并非不愿意与Q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因为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合同没有成立的原因不能归责于W先生。
 
【林姜律师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W先生可以据此先与Q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介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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