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公益性组织也可对用于其从事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2.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经依法审批。依法审批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用地申请人取得非农公益性用地使用权。
【提示】用地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经拨付径自取得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但是也要经过审批。
3.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仅占有权和使用权。
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将土地用于经营活动,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