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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复习: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布日期:2013-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概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独立于土地所有权而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其中划拨是无偿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因此法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规定,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还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条件。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在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另外,当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此实际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采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流转规则。

根据《物权法》规定,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住宅建设的,则当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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