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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发布日期:2010-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4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19条第l款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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