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何时开征遗产税?
尽管西方许多国家早已征收遗产税,但我国尚未有征收遗产税的法律规定。近些年,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征收遗产税的呼声一直未间断,但纵观我国国情,征收遗产税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源上。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鉴于存在的困难,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中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
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
遗产税制度分类表
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4、尽快设计出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中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虽然征收遗产税存在很多困难,但已是政府工作日程表上的重要课题。并在2004年就起草了遗产税条例草案。2013年2月5日,中国中央国务院同
意并转发《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第四部分第15条,明确表明: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遗产税作为调节财产贫富差距,维护市场
平等竞争的重要手段,在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阳光行政等方面,起着良好的调控与监督作用。响应我国税制改革的大潮,相信遗产税的征收将是国家财政收入
及分配制度中浓墨重彩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