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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江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办理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3、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工作能力;4、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的(劳动、人事、工会、法律等)工作5年以上,并经过专业培训;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办事流程: 劳动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申请仲裁员资格者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经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由本人填写《劳动仲裁员资格申请表》,报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核准内容:核准审报人员资格和条件,参加培训和考试成绩等。

  核准结果:参加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申报人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同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核准责任:严格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认真核查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内容,符合资格和条件的进行核批,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而审核通过的,一经发现,追究经办人责任和分管领导失察责任。

    办理时限:20日
   责任部门: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处
  办事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省政府大院院内)
   联系方式:6386371 6386381邮编:33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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