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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和债务承担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原告:W市建筑承包公司

被告一:W市建筑开发公司

被告二:W市电影公司

(一)案情

被告一与被告二于1998年4月签定联合建房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一提供地皮1000平米,被告二提供资金3500万元人民币,共同建筑宿舍楼,所建宿舍楼由双方平分。合同还规定:建房实际造价不得超过3500万元人民币,为了监督资金有效使用,自合同成立2个月内,由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组建建房办公室,建房资金由电影公司按建房实际造价按进度拨给建房办公室,再由建房办公室将资金交付给房屋建筑商。同年10月,被告一与原告签定承包建房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一提供的图纸建筑房屋一栋,1999年10月交房。被告一按建房造价和进度向原告交付建房资金,最后一笔款项于1990年10月30日付清,总建房资金不得超过3500万元人民币。1999年10月8号,房屋竣工。此时,建房办公室已先后付给原告290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一付清最后一笔房款600万元人民币,共计3500万元人民币。被告二以建房资金使用不合理为由拒绝向建房办公室拨款。原告遂以两被告违约为由,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本案的几种不同观点

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于第二被告电影公司是否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影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请求电影公司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原告与电影公司之间没有订立合同,但是根据本案来看,两被告之间为了建房成立了建房办公室,付给原告的建房费用实际上是由该办公室支付给原告的。建房办公室的付款行为可以认为电影公司与第一被告之间订立了一个债务承担的合同,该合同规定由电影公司与第一被告共同履行合同。原告也接受了建房办公室的付款,所以原告可以要求电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人的观点

我们认为:要确定本案中电影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首先确认能否根据建房办公室的付款行为推定电影公司对原告负有付款的义务,如果存在此种义务,则其违反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负有付款的义务,则电影公司不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对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以外,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

从本案来看,开发公司与原告约定由开发公司向原告支付建房资金,电影公司与开发公司约定由电影公司向建房办公室支付建房资金。电影公司与原告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不能构成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从书面合同来看,电影公司可以不负违约责任。

但建房的前几笔款项都是出开发公司和电影公司联合组建的办公室支付给原告的,这种行为如何界定呢

债务承担是出第三人参加到债权债务的关系中,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它包括两种情况,(1)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债务人,原债务人对债务不再承担履行责任。(2)第三人参加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原债权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两者都以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的必要要件。

在本案中,电影公司与丌发公司约定:建房资金是由双方共同组建的办公室支付给原告,实际上也是由建房办公室向原告支付了2900万元。那么能否据此认定电影公司与开发公刊达成了债务承担的协议呢

我们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对当事人行为的定性最重要的是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能够探求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有明显在无法探求当小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才能从行为等方面进行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债务承担中,认定双方是否达成债务承担的协议,不能仅从合同的条款上和履行的行为上进行定性,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于让一方当事人参与承担另一方不事人的债务,那么应当认为是达成债务承担的协议。反之,双方当事入真实意表示不是为了让一方当事人参与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的债务,而是有其他目的,那么,即使一方当事人实际上共同承担了另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也不应当认定是债务承担,也只能认为是辅助履行,

从本案来看,建房资金山电影公司与开发公司共同组建的办公室支付给原告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监督建房资金的使用(合同中有约定),而不是让电影公司参与到开发公司与原告的债务关系巾,那么不应当认为:电影公司与开发公司达成了对原告的债务承担的协议,建房办公室中电影公司的行为只是一种监督行为,而非向原告的债务履行。

综上所述,我认为,既然电影公司不是原告的合同相对人,也没有参加到开发公司对承包公司的债务履行当中,那么,不应当让电影公司承担对厉、告的违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再由开发公司起诉电影公司,请求电影公司向开发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卢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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