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治国奠定基石——中国人大立法50年回眸
发布日期:2004-09-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立法体制日臻完备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重大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年来,新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1954年,新中国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还制定了5部国家机构的组织法,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当时,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立法体制,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赋予国务院和地方人大立法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介绍说,由于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无法适应繁重的立法任务的需要。因此,1955年7月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单行法规;1959年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一步授权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对现行法律中的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加以修改。
说到我国的立法体制,很多法律专家和老“人大”都不约而同地提到1979年。因为从这一年开始,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加快立法步伐的需要,我国对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这些改革主要体现在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2月制定的现行宪法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授权决定之中。”胡康生进一步解释说,“第一,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第二,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第三,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第五,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制定特区法规。”
立法体制的改革催生了累累硕果。从1979年到2004年6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323件(现行有效的法律212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38件,法律解释10件;国务院制定了970多件行政法规(现行有效的650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上万件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7500多件);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过不懈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立法程序日渐成熟普通百姓走进立法“大厅”
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是否应该负全责?骑自行车能否载人?这些与人们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话题,成为9月3日北京市人大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的辩论焦点。
这次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举行的听证会,仅来采访的记者就有好几十人。
除了关注听证会的内容之外,人们对立法听证这一形式也备感新奇。
其实,放眼全国,人们发现,立法听证会已经在许多地方举办过。比如,8月底,山东省人大举行立法听证会,就《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听取意见,普通渔民参加了听证会。5月13日,辽宁省人大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内容是与广大消费者利益关系密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20名陈述人中普通消费者代表就有11人。
“立法听证”不是各地今年的创新。早在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就将立法听证引入立法程序。可以预见,全国各地今后还将举行更多的立法听证会。
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广泛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向全民公布法律草案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公众参与立法,已经从具体法律的探讨,延伸到了法律规划的制定。对此,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普通百姓走进立法“大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年来,我国立法程序的变化和进步还有许多。
在采访中,不少专家提到一个立法术语-“三审”,也就是三次审议。在全国人大成立初期,一部法律草案一般一审二审就通过了,随着我国立法程序的日益完善,现在一般改为三审,争议较大时甚至进行四审、五审。
回首人大50年法制之路,“立法听证”、“三审”等变化,无不在告诉我们:我国的立法程序日渐成熟。立法质量日益提高修改法律数量近年来大幅度增加
进入新世纪,我国立法突出强调“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民主的发展等形势的变化,我国立法工作中不再是单纯重视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也开始重视修改修订原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对不符合形势需要的法律法规进行废止和清理。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修订法律的数量第一次超过了制定法律的数量。有关专家指出:“这是我国立法工作努力适应形势的发展,注重立法质量的一个明显体现。”
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精神,在前几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了“实现一个目标,突出一个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一个目标”就是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一个重点”就是提高立法质量。
多年来,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比如,用立法法的形式把立法程序完善起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坚持立法、修改法律和适时废止法律并重,等等。坚持举办法制讲座也是一项有效举措。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闭幕后都要举行法制讲座,讲座紧紧围绕人大常委会正在或将要审议的重要法律案进行,以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审议质量。
面对每一部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总是反复研究推敲,多次审议,保证了立法质量。“有些新制定的法律,与提请初审的法律草案相比,新增加的条文占1/3左右,内容有修改的条文占1/2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这一数字,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待立法严谨态度的有力佐证。
新中国立法史上的“第一”
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部兵役法: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 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一部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七号公布施行。
第一部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六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民事诉讼法: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试行。
第一部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十六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
第一部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公布施行。
第一部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施行。
第一部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人大-新形势 新举措
广东:打造“玻璃钱柜”监督财政支出
日前,广东省人大财经委与省财政厅实现正式联网。通过“广东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人大财经委可以从网上直接查询、监督省财政厅的每一笔政府财政支出。该系统就像政府的“账本”,记录着数以百亿元计的财政支出和80个由省财厅直接拨款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按计划,到2005年,115个省级部门将全部纳入这一系统。
北京:评议市府领导欢迎市民旁听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7月28日听取了副市长牛有成的述职报告,并进行公开评议。9位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先后对牛有成进行了面对面的评议。据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从1999年开始对政府部门、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不定期进行评议,普通市民可以申请旁听。
福建:严格统计监督防止数字出官
针对个别地方在上报统计数字时存在虚报和随意篡改统计数据等现象,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并建议政府部门在考核选拔干部时,不能数字至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报告,要加强追究政府官员违反统计法行为的力度,以杜绝统计中的“虚高”现象,防止“官出数字”、“数字出官”。
浙江:开通门户网站拓宽交流渠道
由浙江省人大开设的“中国。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将在2004年底正式开通。这一门户网站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机关。届时浙江的老百姓可以通过互联网和各级人大代表就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无障碍的网络交流,并通过网络及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的工作动态。
广西:深入执法检查监控土地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日前组成《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组,到玉林市检查近年《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组深入一些重点用地单位检查征地用地的情况,并参照新的《土地管理法》,敦促各地各部门依法征地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