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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民事执行立法
发布日期:2003-11-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十六大报告充满了依法治国的思想。报告首先将“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总结为过去十三年的基本经验,并将“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了党要依法执政的观念,提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如此巨大的篇幅论述与强调依法治国的问题,在以往党的会议的报告中是不多见的。

  十六大报告要求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将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任务,尤其是提出“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专业性很强要求,反映了决策者理念的重大更新,程序法制的完善,必将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产生深远影响。

  近年来,在实践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民事执行难问题。早在1999年党中央就以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要求全党全社会大力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11号文件对于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更为令人鼓舞的是,十六大报告再次提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而且态度更为坚决,要求更为严格,即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十六大报告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动力,解决这一痼疾大有希望。

  从依法治国的要求来看,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走法治的道路。搞“会战式”、“运动式”、“风暴式”集中行动不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办法,也不符合十六大报告一再强调的依法治国思想。加快民事执行立法,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提高执行队伍的素质,增强全社会的诚信观念,成为贯彻、落实十六大报告必不可少的措施。其中加快民事执行立法,使民事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首先,我国具有制定独立的民事执行法的必要。从理论上看,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在程序性质上存在重大差别,二者行使的国家权力不同,将二者混合在民事诉讼法中,容易造成审执不分,既影响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又损害执行的效率与效益。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民事执行单独立法,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从现实来看,我国目前实行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混合立法,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所占比重太轻,法律规范较为粗疏,不能满足实践工作的需要,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较为严重。个别地方的个别人员借此搞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许多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的形象,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尊严。只有加强立法和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实现审判公正与执行公正的统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同时,加强民事执行立法,实现民事执行单独立法,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其次,我国已经具备民事执行单独立法的基础。第一,民事执行单独立法的观念已经形成。理论界早就提出执行工作应当单独立法,民事执行单独立法在理论上已无障碍,党的11号文件再次明确应当加强民事执行立法,从而基本解决了民事执行立法的观念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充满的依法治国思想,更为民事执行立法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动力,为人们更新观念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武器。第二,在立法技术上,民事执行单独立法也已不成问题。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立法经验,为制定独立、完整的民事执行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第三,独立的民事执行法的内容已经基本完备。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民事执行的条文已经达数百条,经过提炼、综合、完善、修订、补充,这些条文可直接成为新的民事执行法的内容。

  总之,实行民事执行单独立法,既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历史任务,又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和实现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在十六大依法治国精神的指引下,理论界与实务界一定会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加快民事执行单独立法的进程,“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任务一定会尽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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