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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确保中国经济的繁荣稳定与安全
发布日期:2009-0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中国的入世及其申奥活动的成功,中国将进一步发展开放型市场经济,并最终驶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之轨。届时,世界范围内的资本流、技术流、商品流、信息流等将在开放型的国内外经济市场上奔流四溢――这于一个刚开放不久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前景可谓既壮观又惊险。有鉴于此,如何通过立法、司法、执法、适法四个层面规则本国开放型的市场经济环境、清理现行相对封闭而滞后的经济法治现状、廓清各色障碍,以确保国家经济繁荣的长期稳定与安全,十分必要。

  一、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家经济主权的稳定与安全 经济全球化,一定程度上就是“经济无国界化”――它必然向国家主权和国家控制力提出无情挑战。因而一方面,我们要按照入世所作的承诺、主动让渡部分经济主权以换取进入他国市场的条件;另一方面,在该“承诺”范围之外,鉴于国外一些巨型经济资源的执掌者为实现其经济战略目标,难免抵制乃至侵蚀与其战略目标不尽相符的我国经济体制,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研讨:如何建立起一个高效、灵活而又稳定的针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以抗制来自国外特别是跨国经济力量的经济侵略、确保并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有效行使。

  在此,所谓国家经济主权,主要指国民经济的完整权及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自主管理权。然而,入世以后,可以想见,该完整权与自主权,势将面临全球经济规则一体化的冲击――如此,当前完好的国家经济主权,恐难以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获得可靠保障和持久安全。有鉴于此,在日后的调适本国与国际通行经济规则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遵循国际经济规则与确保国家经济的完整与自主过程中的种种冲突关系;如何调适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国家与国际巨型经济投资者之间的诸种冲突关系,看来无不亟待相关法律规范的确立、健全、完善和切实践行。这当中,所谓相关法律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经济刑法等的配套制定和实施。它们的出台和施行,必将有助于国家经济主权实体位格的定向与确立;从而,方能在立法、司法、执法和适法各环节中收到目标确定、措施具体、政策延续、号令统一、机制规范和制度科学的良好效应。

  二、开放型市场经济环境的稳定与安全 发展并稳定开放型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旨在于“微观要搞活、宏观要调控”。而这种微观的活与宏观的控,主要取决于各种经济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刑事经济法律制度的定向改革与补充、正确实施乃至一体遵循状况。有鉴于此,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深入探究:如何设定国家宏观调控的权限、条件、方式和内容;如何调适国内外各市场主体准入及其运作规范并使之符合我国对入世的承诺及其全球化经济规则;如何设定各种经济违规乃至经济犯罪的罚则,以确保入世后的中国开放型市场环境的稳定与安全。

  值得重视的是,经济全球化必然面临着世界各国对我国在文化、宗教、外汇管理、投资环境、经济管理等多方面的挑战和机遇。这种挑战和机遇确实是一把双刃剑,把握不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还会导致犯罪总量和犯罪种类的同步增加,从而影响到开放型市场经济环境的稳定与安全。因而在此过程中,适时调适国内经济刑法,十分必要。

  无疑,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现有的外汇犯罪、金融犯罪、证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有组织犯罪、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犯罪、国内外恐怖活动罪等在犯罪特征、犯罪种类、犯罪主体构成、犯罪行为方式、犯罪的危害性等方面均会产生较大变化,因而刑法宜当随着我国签署和批准的国际公约的变化、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内政治经济态势的变化而适时调整。特别是应调整刑法对经济全球化下的中国经济市场主体、客体及其市场准入规则的保护方位和力度,并在此基础上调适刑法的保护准星所向。

  三、开放型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与安全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可以通过开放市场,把握技术进步的主流方向并从外贸与外商投资的“技术外溢”中获益;另一方面,与封闭型经济相比,开放型经济又更易遭到来自国外的冲击,发生经济波动的风险更高。这当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风险、电子商务风险、生态风险以及国际恐怖主义引发的投资风险等均能在短期内引发超国界效应。因而,如何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上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如何拟具各类监控、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如何确立各类应急机构及应变市场主体的责权利,也是本课题理当花大力气探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有鉴于此,我国相关机关有必要在充分研究、论证有关经验教训、利弊得失的前提下郑重立法、严正执法,以确保持续监控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运行状况的应急机制的建立健全,并从法律机制上确保国家能予随时随地地将各类国际经济风险置于可预测、可监控、可防范、可补救的主动境地。

  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作为WTO的新型参加国,我们既将面临各类照应世贸组织规则的相关法律规范的重新拟具或修改、补充问题;又将面临为确保入世后的中国经济的繁荣稳定与安全,策定新的立法、执法和适法方案的问题。如此繁重的制定、修改和补充各类法律规范的工作,加之各类亟待法律调控的冲突关系在形成、凸显上的较大时差,很可能使我们面临下述二难境地:即各类立法既不能滞后于入世后的经济发展态势需要、以至影响到国家经济主权的稳定与安全或本国开放型市场经济环境或运行的稳定与安全;又不大可能过于超前。因为在各类利己与利他、国际与国内、权利与义务冲突关系尚未完全形成乃至凸显之前,我们要想端坐房内闭门造车――凭空预设好调控各类冲突关系的法律规范来,实乃瞎子摸象――恐难调控继后的经济实践。

  为要解决这一两难问题,我们认为,先行进行相关专题的纵、横向考察和梳理,十分必要。包括: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入世前后的法制演变史及成败考察;对一些发达国家确保其经济发展的法治设计及运作状况考察;对一些发达国家的周期性经济危机的成因及法治对策考察;对我国现行的确保其相对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的稳定及良性运营的法治体系的逐一梳理;为照应世贸规则和确保国家经济繁荣的稳定与安全,对我国现存法制的亟待整合、修改或补充状况的系统考察;对入世后各类难免的法益冲突及其趋势的预测,包括他国政府或利益集团与本国在经济主权上的侵权与护权的冲突、代表国内外个人或集团的商事主体与代表中国国家或社会的商事主体间的法益冲突及趋势预测,等等。在此基础上,可通过一系列实证分析、线性分析、概率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手段,逐一缕析条分出解决各类安全问题的一应焦点问题来。

  最后,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对上述系列考察、研究的聚合、积淀到晶化,即能对症下药地为入世前后的我国相关机关、社会大众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司法对策、执法方略、适法策略来。从而,方可进一步地为入世以后的中国拟具各类确保经济繁荣的稳定与安全的法律规范、法治体系,提出帖近全球化经济运行规律的法律视界及法治思考平台来。(出处:中国法学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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