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革命历史上的第一部根本大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发布日期:2004-10-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民主的宪法,在中国民主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性。它与中国历史上的某些所谓“宪法”、“约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大纲》,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保证革命在全中国胜利的纲领。
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次大会,庄严地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17条。《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宣布中华苏维埃要在全中国实现的基本任务。”
这部《宪法大纲》是在革命战争日益剧烈和扩大、苏维埃政权还没有在全中国普遍建立的时候制定的。因此,它在第一条中,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上述基本任务和目的,这个大纲确定了以反帝反封建为中心的各项革命纲领和政策、方针。
在消灭封建剥削方面,规定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在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方面,宣布中华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地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商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回国有。在目前可允许外国企业重新订立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政府的一切法令。
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要建成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在《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即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是国家的主人,都有民主的权利。对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等和一切剥削者以及反革命分子实行专政,这些人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第一,拒绝他们于政权之外,完全取消他们的选举权,取消他们在红军中在地方部队中服兵役的权利;第二,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第三,利用革命武力与革命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
在这部《宪法大纲》中,特别强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民主权利。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参政权、参军权、民主自由权、信教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八项权利。例如: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16岁以上者有选举权与被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有真正的信教自由;承认婚姻自由,保护妇女权益;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和失业津贴,创立社会保险制度,并有监督生产之权;在受教育权方面,规定了在进行革命战争许可范围内,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应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地引导他们参加政治的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
在异常艰苦的战争环境中,规定了人民应享受的八项权利,这在百余年来的中国宪政史上是一个伟大的创举。是中国共产党实行人民民主的一个伟大的尝试。
虽然当时的战争异常激烈,所辖苏维埃区域有限,经济十分落后,对外联系较少,但是,在《宪法大纲》中,对经济、民族、外交,都规定了有利于人民的政策方针。
这部《宪法大纲》,从开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经过一年多的认真讨论修改,才公布成为正式大法。
1934年1月,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大会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又作了个别的但是非常重要的修正,即在第一条“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后面加上了“同中农巩固的联系”。这是总结苏维埃建设和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对左倾错误的一个重要纠正。
由于历史的局限,经验的缺乏,认识的不足,这部前无先例的人民民主《宪法大纲》,难免有不完善、不充实、不正确之处。特别是当时由于党内左倾路线占据统治地位,因而在制定和修改时,规定了一些超越民主革命阶段的和一时还无法实现的过左条款。如在民主权利上:宣布“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在经济政策方面,规定“采取一切……走向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等。显然这不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应有的政治和经济政策。
历史证明,中国革命照搬西方的模式,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是行不通的;照搬苏联的模式,也是不适宜的。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说:“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只能是第三种形式,这就是所谓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
从1931年制定《宪法大纲》,至今已七十多年了。回顾历史,它的确是土地革命时期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保证革命在全中国胜利的好纲领。它把革命已经取得的成果,用根本法形式确认下来,同时指出今后的奋斗目标和各项施政方针。它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鼓舞了苏区人民为巩固工农民主政权和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而英勇斗争的积极性,同时也在全国产生极大影响,给全国人民带来了希望,并为后来的人民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