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嬉闹本平常,出现事故不寻常。10月9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学生打闹而引发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行为人、学校分别赔偿受害方各项损失57464.08元和19154.69元。
小瑞和晓风(均为化名)系如皋市某中学初二学生。2006年10月31日上午,学校举行学生运动会,小瑞和晓风在排球场旁边的草坪上玩,看见同学站在凳子上扔草环,二人觉得好奇,一起上前去抢。在抢草环过程中,小瑞和晓风互相争斗,小瑞一拳打在晓风的后背左上部,晓风当即倒地并呕吐,经医院确诊为脾脏破裂。12月26日,经法医鉴定,晓风构成八级伤残。晓风的父母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瑞和学校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略).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晓风的受伤是小瑞与晓风在学校运动会期间追逐嬉闹过程中小瑞拳击所致,小瑞与晓风的追逐嬉闹是事故发生的起因,小瑞拳击晓风的行为是导致晓风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小瑞对晓风的受伤负主要责任,晓风应负次要责任;学校对未参加比赛学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故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郝卫沙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