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市管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和设施的位置和界限的批准 | ||
受理部门 |
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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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29号楼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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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639816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 ||
申办条件 |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 ||
申办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6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6份);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原件,6份); 4、《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原件,6份); 5、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原件,6份); 6、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6份); 7、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原件,6份) | ||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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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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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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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下载:
1、江苏省南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