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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方法解决医疗纠纷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病员发,39岁,身高1.63米,体重60公斤,平素身体状况良好,1993年被医院诊断胆结石,1995年12月因患感冒引发胆囊炎。1996年1月2日入某医院肝胆科拟行手术治疗。住院后经全面体检,证明病中营养善良好,无心脏及脑血管等疾病,可以施行手术。

1月18日在静脉麻醉下采用腹腔镜行胆囊结石取出术。手术进行得很顺利,创口愈合良好,病员从上手术台到手术结束仅用一个多小时,从病员但囊中取出三颗绿豆大小的结石。但病员术后却昏迷不醒,到10月28日病员死亡。

病员家属一再向医院询问情况,要求院方采取有效的措施,院方始终不对病员家属做任何情况的说明和解释,至3月7日即病员手术一个半月后,在病员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医院才将病中转到脑神经外科做高压氧治疗,但病员仍然没有苏醒的亦象,而且四肢已日渐萎缩。体重从入院时的60公斤迅速降到30公斤。病员家属多次要求院方解释病员为何长期昏迷不醒的原因,但医院答复说目前情况不明,正在采取措施观察治疗,以这是医疗技术问题等借口搪塞病员家属,甚至以如果再追究原因医院将拒绝继续治疗相威胁,迟迟不给病员家属以明确的答复,在治疗上也不积极,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了半年。眼看病员情况一天天的恶化,病员家属无奈,只好求助于律师寻求法律解决。

1996年6月律师受理了此案,律师接受委托后不顾天热路远,立即前往医院代表病员家属同院方进行交涉,了解病员情况。但院方代表认为此事纯属技术问题,用一些医学术语来强词敷衍,不愿意对事件作出明确答复,也拿出不确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任由事态随意发展。律师针对医院的答复和病人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对此事进行分析,为确保病员在争议期间能得到及时的治疗,承担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查找原因,寻找受善的解决办法的意见,得到医院的同意。同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多次同医院交涉,陈述利害。

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在事实面前,医院终于对病员因手术造成的长期昏迷不醒做出结论:即病员手术过程中有两个静脉管,一个是抗菌素,一个是麻醉管,术后因医生的疏忽错误地将抗菌素管误以为是麻醉管拔除,而造成病人因静脉滴注的麻醉管未能及时拔除,使病员继续被麻醉导致了病人因麻醉过量引起严重脑损伤而呈植物人状,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事故,一个充满旺盛生命力的人永远不能苏醒了。此事故被认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主动提出赔偿病员家属人民币10万元。但病员家属并不满意,要求医院赔偿20万元,在调解过程中病员死亡,最终医院同病员家属达成由医院一次性赔偿14万元的协议。

[评析]

上述案例是一起因医生不负责造成的医疗责任事故,事故原因是病人手术后医生不负责任造成的医疗责任事故,事故原因是病人手术后医生因疏忽大意误将抗菌至少的管当成麻醉管拔除造成的。事发后医院又无故拖延,造成医院同病人家属之间的予盾激化。此案反映出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和病人如何对待的问题。对于医疗事故谁出不愿意发生,一但发生了医疗事故,作为医院方面以同情病员的态度去处理,求得理解。一味的拖延,搪塞无助于事件的解决。病员方面在遇到医疗事故时不应感情用事,借医疗事故索取高额赔偿。医疗事故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当臆我国有关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颂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医疗事件发生后医院应及时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院提出查处要求。此案中医院采取拖而不决的办法,迟迟不给解决,甚至以停止治疗相威胁,给病员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但本案的病员家属在事发后及时委托律师,聘请有关专家主动提起法律程序,不仅使事件得以及时定性,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也得到了合理赔偿。同时医院在认识到问题的性质后面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得到病人家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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