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01年5月,某储户(女,在读大学生,在夜总会兼职)在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存了1年定期存款10万元,并加设了密码。10月19日14时,储户离家,20时回家发现家具被翻乱,10万元存单不见了,但和该存单放在一起的其余现金、活期存折等还在。因已过银行营业时间,且存单设有密码,储户于次日上午来到储蓄所挂失,储蓄所告知:19日16时左右,一女子持储户的定期储蓄存单及身份证到储蓄所办理提前取款手续,因无法准确输入密码,要求密码挂失。银行业务员根据当地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若干管理办法》有关密码挂失的规定,让其填写储蓄存单挂失止付申请书,并验证其所持身份证及存单与储户存款时所留内容相同,该身份证与储户身份证号码一致、所载照片与申请人相符。据此,由该女子重新输入密码,同时为其办理了提前支取存款手续。从储蓄所的监控录像中显示和经办业务员辨认,取款人并非储户。而储户称自己的身份证保存完好,并未丢失。储户遂到公安局报案,警察到现场勘查,房门无撬痕,因现场被储户整理而未采集到作案痕迹。该案也一直未破。
笔者认为,该案应从举证责任的承担来看储户和银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本案存在请求权的竞合。
原告作为储户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储蓄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人有权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将款存入银行后,因银行拒绝兑付,据此,原告可以银行违反取款自由的约定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自己的10万元所有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
二、原告若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自己应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更加予以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应就银行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具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举证。具体地讲,应证明:银行在履行变更密码及提前支付手续中有过失。原告若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从本案看,银行在两个方面明显具有过错:一是取款人持原告未到期并留有密码的定期存单请求银行付款,应按提前支取手续办理,但这笔取款业务因取款人不能准确输入密码便申请挂失。但是,银行在办理该定期存单提前支取和密码挂失支取手续时,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挂失支取规定中“挂失7天后”方能支取存款要求进行操作,直接导致原告存款被当场冒领,其违规操作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二是,取款人虽出示了原告身份证但因银行在原告存款时未复印或扫描留存,致使无法查明该身份证的真伪,从而导致取款人挂失支取手续得以办理。
三、原告若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则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显然,当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银行就负有保管责任并承担及时支付的义务;如因银行拒付引起的民事诉讼,银行则应对拒付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充足的证据。其次,《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执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储蓄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存款方先将款项存入,从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银行则应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可见,因银行拒付发生的合同纠纷,负有履行义务的银行应承担举证责任。就该案而言,银行应就已经支付且无过错或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身是无过错的已经支付或是储户的责任造成了存款被取走,银行就应承担因保管储户存款不当被取走的违约赔偿责任。银行称自己按照操作规程(2001年7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对密码挂失的规定:“申请人办理密码挂失手续时,填写储蓄存款挂失止付申请书,银行验证身份证和储蓄单无误后,由客户输入新密码,新密码当场有效。”)为储户办理了取款手续,并无过错,其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应接受其监督管理。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新密码当场有效”的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更换密码应按挂失手续办理的规定(挂失7天后方能去取)相违背。二是因为银行对取款人出示的身份证虽进行了验证,但因其未对原告存款时提供的身份证进行复印或扫描留存,致使无法查明该身份证的真伪。三是银行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的规定。如果银行能证明原告是和他人恶意串通,则虽有过错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不能证明,则应负全部违约赔偿责任。
综上,该案应从谁负举证责任来处理。原告若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由自己举证;若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由银行举证。在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原告选择的请求权确定举证责任人,并根据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