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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婚外情而立的十万元欠条应否得到支持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罗某和吴某原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影楼,以罗某姓名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因丈夫罗某有婚外情行为,妻子吴某得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后又在家人调解下重新和好,没有领取结婚证,罗某为表决心,将影楼过户到吴某名下,同时吴某为防止罗某再次出轨,让罗某写下一张欠据,上写“欠到吴某十万元人民币,”并签字,两人口头约定,如果罗某再次出轨,吴某可向罗某主张这十万元的权利,当时罗某未表异议。不久罗某再次与她人有染,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向罗某主张的十万元权利。罗某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但以借款事实不存在为理由而提起抗辩,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评析: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应支持原告吴某诉请。理由是《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三种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共同利益。罗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与吴某再次复合后,虽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其当时为表决心,把影楼过户到吴某名下,属于赠与行为,并在吴某要求下写下欠条,也可以一并认定为赠与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在开庭审理时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表明其在打欠条时意思是真实的,欠条内容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此行为也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另外欠条存在且欠条所附条件也就是口头约定已成就,所以此欠条应得到法院支持。

另一种意思是应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二人原系夫妻,后又重新复合,关系较为特殊,被告罗某为表真心在原告吴某的要求下打了欠条,欠条形成情况特别,且经过法庭审查,借款事实不存在,吴某亦无相关链接证据或证人证言印证其主张。公民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不应保护这种无事实借款事实的借贷关系,所以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笔者认这,法律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吴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庭支持,但是在具体操作上,不应简单驳回。本案在实质上还是一个家庭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在法庭将事实调查清楚后,可以先做被告的调解工作,因为原告起诉的主要缘由还是被告私生活不检点,想以此唤醒被告或发泄心中不满,法庭可以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尽可能的做原告方面的工作,指出其提起的证据不一定得到法庭支持,可能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并且起诉的原始目的不一定能达成,只会使情况更糟。对双方都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和好。

但是如果原告坚持不撤诉,法庭可以行使释明权,告知被告如果被告认为此欠条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撤销。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有两种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是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二是显失公平。如被告行使撤销权并且没有按《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丧失撤销权的情况,法庭可以判决此欠条显失公平而驳回原告起诉。如被告已丧失撤销权,再依上述不支持的理由驳回原告起诉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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