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
浅谈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没有对单位犯罪的概念进行具体表述,但刑法理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述有以下三种:
一是指单位内部成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危害社会、并经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团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而实施犯罪;三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经单位集团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
上述观点在文字表达上虽有所不同,但却从不同角度大致揭示了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单位犯罪指以单位名义实施,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犯罪活动。也就是说,任何不以单位名义实施,或者虽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未经单位集团研究、负责人决定,或者虽然经单位集团研究、负责人决定但单位未获取非法利益的,都不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前提是基于实施犯罪的这个单位主体本身必须适格,即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易产生争议的难点问题之一。所以,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
一是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和合法存在。单位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前就以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被撤销、解散之后仍然以该单位名义从事犯罪活动,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工商登记主管部门的信任得以成立的所谓单位,以及个人为实施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或者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均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应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依法设立,必须要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因为一定的组织形式是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保证,从而排除了一人的个体经营模式,所以单位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是单位依法设立和合法存在的必然结果。
三是单位必须具有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只有罚金,因此,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实际上就是指能够独立承担罚金刑的能力,这是构成单位犯罪的前提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具有独立承担罚金刑的能力与实际上能否支付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为某单位客观上(如亏损、破产等)不能支付罚金,就否认该单位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
所以,只有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
(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否单位犯罪,应依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种明确规定集中体现在刑法分则中,而刑法分则所设定的犯罪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的,绝大多数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都是在自然人犯罪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性规定。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关于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定了三种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的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以上条文只是对单位犯罪极其简要和原则性的规定,它并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刑法理论上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至今仍未达成一致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