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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美容院里丢失项链 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发布日期:2013-07-16    作者:110网律师
江西一女子在美容院做美容时自称放在梳妆台上的金项链丢失,与美容院协商赔偿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17日上午,刘红梅来到何花所开美容会所接受服务。在做美容前,刘红梅将金项链放在梳妆台前的桌子上。做完美容后发现金项链丢失,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但没有找回失物。因与美容会所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刘红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美容会所业主何花赔偿其金项链款1666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红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刘红梅要求何某赔偿其财物损失,其虽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刑警部门对其本人及会所美容师的询问笔录,并提供了金项链的购买发票,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金项链是否已经丢失、是否是在美容会所丢失的,此外,刘红梅提供的发票为非正式发票,不能证明发票上载明的物品就是本案中丢失的物品及其起诉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同时,刘红梅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其财物负有保管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尽量不要让贵重物品离开自己的视线,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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