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美容院仨名称 名不副实被判欺诈消费者
李女士看到A美容院的广告后电话联系,到现场后发现为实际为B美容院,缴费时发现收据印章上的名字为C美容院。当李女士发现美容效果和广告宣传相去甚远要求退款时,A、B两家美容院称与李女士之间没有建立任何合同关系,李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时发现C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结该案。
2011年3月21日,李女士看到A美容院的广告,致电咨询并选择了离自己家最近的美容中心,到现场后发现该美容中心的名字为B美容院,对方解释说是A美容院的下级机构。该美容院店员向其推荐12800元的美容产品。缴费时,李女士发现收据印章上的名字为C美容院,B美容院解释说是存在合作关系。缴纳美容款后,李女士发现美容效果和广告宣传相去甚远,于是要求退还美容款,但是A、B两家美容院称与李女士之间没有建立任何美容服务合同关系,而C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李女士到海淀区消协投诉三被告,称B美容院出具的收款印章与实际名称不符,与广告商家的名称也不符,减肥也没有效果。该协会调查时,B美容院出具《合作协议》证明其和A美容院间存在合作关系。
A、B两家美容院先是称与李女士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C美容院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A、B两家美容院之间存在合作合同关系,B美容院在提供美容服务收取李女士的美容服务费时向李女士提供的收据中加盖有C美容院的公章,故三家美容机构之间存在不同分工的共同行为,进而推定李女士与该三家美容机构建立美容服务合同关系,该三家美容机构应当共同享有连带债权并承担连带债务。而在A美容院的美容广告中,明确承诺美容效果,李女士正是在相信了美容广告的效果承诺之后,向美容院B实际交纳美容费,然并未达到该美容广告中承诺的减肥效果,该三家美容机构损害了消费者对其美容广告承诺的信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李女士的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三家美容院退还美容服务款并赔偿李女士美容服务款一倍的损失。
笔者提醒:
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要注意审查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仅听信经营者口头陈述,而要查看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及相应许可项目。如果交易条件许可应当签订合同,以便主张权利。同时注意保存合同履行中的各种证据,比如纠纷发生时的录音、录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