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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天然”忽悠消费者 法院判决欺诈赔偿
发布日期:2012-06-12    作者:110网律师

“纯天然”忽悠消费者 法院判决欺诈赔偿多数消费者对商品标注“纯天然”见惯不怪,余先生却为此较起了真,结果无法证明是“天
然”。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二审宣判,判决超市构成
欺诈,退还余先生货款并赔偿货款一倍损失。 今年4月6日,家住重庆市渝中区的余先生来到位于重庆南坪的沃尔玛超市,花费229
元购买了一床十孔蚕丝夏凉被。据称,当时购买该商品正是看中包装上标有“十孔蚕丝夏
凉被由特级天然蚕丝研制而成,是一种纯天然绿色环保产品”的说明。
事后,余先生得知,没有取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包装上就不能标注“纯天然”字样

“没有获得认证,还标个‘纯天然’,这简直是误导消费者”,因此,余先生以涉嫌欺诈行
为将该超市和其法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商品虽然标注“纯天然”,但性能符合其购买产品的目的,实
际使用也并未损害余先生的权益,因此,超市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
真实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所以,一审判决超市不存在欺
诈行为,不应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余先生不服,上诉到重庆五中院。
二审经审理后又查明,2011年7月15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因该超市销
售的这种蚕丝被涉嫌虚假宣传,违反《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妨碍正常市
场竞争秩序,对该超市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五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超市销售的十
孔蚕丝被实际不是由100%的天然材料制作,但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纯天然”等字样,
极易误导消费者,而且该超市也由于此原因受到了行政处罚。因此, 应当认定该超市的行
为已构成对余某的欺诈,依法应承担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1倍的损失的责任。遂对一审进
行了改判,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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