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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聂晓东律师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区别在于:
一、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二、客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三、出现的危害结果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量刑不同。
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
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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