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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其后之危险驾驶罪
发布日期:2013-06-20    作者:110网律师
危险驾驶罪的出台
20108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即将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草案,凡醉酒驾驶,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会被判处刑罚。一石激起千层浪,醉酒驾驶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
现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225日通过,自201151日起施行。
在《修正案(八)》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拥有世界近五分之一人口的泱泱大国正式进入醉驾入刑的行列里来。在这不久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各大报纸、媒体、广播、电视台,一切我们能够了解信息的渠道,这当然包括万能的度娘,无不充斥着“全国酒驾入刑第一人”“北京酒驾入刑第一人”“上海酒驾入刑第一人”“XX明星酒驾入刑第一人”等等能够足以吸引公众眼球的魔力字眼。
为什么酒驾入刑在我国能收到如此大的关注,这相当一部分得益于中国沿革了几千年的传统酒文化的名不虚传。我国酿酒历史悠久,品种繁多,自产生之日开始,就受到人们的各种溺爱。在曹操的短歌行》中写道:何以解忧,唯有杜康(杜康是古代高粱酒的创始人,后世将杜康作为酒的代称)。李白作为诗仙、酒仙,他的诗句里必然不会缺少关于酒的诗句。《将进酒》:烹羊宰牛且为乐,会须一饮三百杯;《宣州谢脁楼饯别校书叔云》:弃我去者昨日之日不可留,乱我心者今日之日多烦忧。长风万里送秋雁,对此可以酣高楼。我们的先人爱酒,在现代社会,酒在人们心中的低位,与先人比起来那只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广东南雄市百顺镇为了节约公务接待成本,在今年的公务接待中,用自酿米酒代替了市面上购买酒水。该镇一负责人告诉记者,百顺镇虽偏僻但每年接待压力不小,平均一个月要喝掉100斤酒。在这里就不详细阐述,相信我们都有很深的体会。只是想表达一个思想,酒在中国已经是必不可少的一种物质。 危险驾驶罪释义 言归正传,将酒驾入刑的刑法罪名——危险驾驶罪,人们只是从醉酒驾驶这一方面片面的理解其含义,殊不知,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还能通过另一方面打击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为了能很好的延续上面写的内容,我们先说后面的这一层次,醉酒驾驶。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危险驾驶罪在这种层面上打击犯罪的途径,就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醉驾入刑。在另一方面,也就是追逐竞驶,国家相关部门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脑海中会想到很多名词,包括“我爸是李刚”“富二代飚车”等等。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在这些闻名全国的案例中,案件当事人都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下面,我们就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做个比较。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
 
可以这么说,要从根本上理解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必须先知道原来刑法上规定的一个相关罪名:交通肇事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对交通肇事罪是这样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面我们提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对危险驾驶罪只能处以拘役或罚金的刑罚。这与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相比只是九牛一毛。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刑法理论基本上没有争议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这种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就肯定会有下面两种情形。
 
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负完全或主要责任,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并无力赔偿的。再者,重伤1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酒后、吸毒后驾车;无驾驶资格;明知车况不良;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严重超载;逃逸的)。当然,这也必须满足在交通事故中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必要法律条件。
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负同等责任,死亡3人以上。
在案件当事人负次要责任或者完全无责任时,就不涉及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恰恰相反,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一,危险驾驶人员明知不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不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其二,危险驾驶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方面是直接故意,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方面是间接故意。
按照常理,故意犯罪的危害与惩罚的必要性远远比过失犯罪要大的多。那为什么交通肇事罪的惩罚力度却要远远大于危险驾驶罪。其中根本原因就是是否发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
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1)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交通肇事罪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如明知是报废车辆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这种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绝不会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犯罪。(2)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用最直接的语言描述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首先,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不撞也直接判刑,但是“撞了”就有可能是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严重的后果)。
危险驾驶罪容易让人忽略的一个方面就是追逐竞驶,也就是俗称的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将这一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是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的一个体现。将原来由行政、民事调整的交通违法行为上升为由刑法调整。其主要目的为用刑法的威慑力来震慑这些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倾向的人。
 
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的标准
 
据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
  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在这个范围内将处以行政处罚而涉及不到刑罚;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只是从数字上我们不能直观的理解。用45分钟缓慢喝下一瓶啤酒,紧接着喝三杯茶,5分钟后测试结果,酒精含量就已达到60。白酒或者红酒一般喝半杯就会超过80 mg的数值。可能我们觉得这会很严格。某些西方国家酒驾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2mg/100ml,毫不夸张的说,即使你没喝酒,和你同在一个车上的人喝酒了,你单单闻着酒味,完全有可能超过2。男女朋友出去聚会,女的不喝酒,回家的时候负责开车,回家的路上,男的按耐不住,和女朋友打个啵,交警拦住,一吹,指定超过2,酒后驾驶。所以说,我国对酒后驾驶的处罚还是较轻的。
 
结语
 
文章的最后,想到本所杂志的名称——《法律与秩序》。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秩序。有些秩序不需要劳烦法律这一国家强制力加以约束,但另外的一些秩序必须要法律予以维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的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不断增加,导致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因酒后驾驶、超速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目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全球公害。
 在所有导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余年间,仅仅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由1994年的2.0%上升到2004年的4.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导致的事故起数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长,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长。
  酒后驾驶、超速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由于中国酒文化盛行,简单的经济处罚或者拘留已经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城市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因此,只有通过立法将醉驾定性为犯罪行为,才能有效打击酒后驾驶。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依法治国”这一炎黄子孙从未接触过的伟大课题,活生生的摆在了新生的中国面前。经历了“文革”前的努力探索,饱尝了十年动乱的惨痛教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伴随着改革开放重新出发。31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年度会议上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意味着中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已全面做到有法可依,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国的法制环境已日益健全和完善。
我国的法制建设要始终与伟大时代同步,始终与改革开放同行,这是中国立法的永远追求。
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把纸面的法律变成生活当中的法律,把这种规范条文上的抽象的法律,变成现实当中的法律,让法律这个神圣的上层建筑越来越贴近普通民众的生活,这是一个很艰苦的转换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正是这种过程的完美体现,更是法律与秩序的充分结合。
为秦朝统一六国立下汗马功劳的商鞅曾说过: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他主张在严格的法律制度下,百姓才会安居乐业,社会才会安定。
与此同一时期的儒家思想则恰恰相反,儒家提倡和为贵,这也是封建社会儒家思想的精神。和为贵作为儒家思想乃至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外在显著特征,在古代社会流传甚广。经过了数千年的积淀,已经形成为一种民族精神特征,深深地在人们的心中打上了烙印,现在我国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这一思想的深刻体现。
这两种流派的观点,正是法律与秩序的体现。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得到真理的过程是艰苦而漫长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会找到这两个名词背后代表的深刻内涵的最天衣无缝的结合。同时也更要相信,日益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地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可以让我们的道路更加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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