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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聂晓东律师
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两者主要有以下几点的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
猥亵儿童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刺激、满足自己性欲或挑逗儿童性欲,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奸淫幼女。
2、行为方式不同。
猥亵儿童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除了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性交行为外(如行为人是妇女,受害人是男童),大部分都是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则只能是性交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是女童,也可以是男童。而奸淫幼女罪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4、量刑处罚不同。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而奸淫幼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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