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追砍他人 妻代为报案认定自首
常言道凡事需三思而后行,切不可不假思索任意妄为,这种情况极易产生纠纷,甚至走上犯罪之路。6月28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就是太冲动,做事情不假思索,最终害人害己,坐等牢狱之灾。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尹吉晶向张小伟借了两万元钱支付砖厂砖款。2013年1月30日上午,刘汉盛骑车到被告人尹吉晶家,以张小伟欠自己两万元钱为由向被告人尹吉晶催要欠款,并限其当日还清。被告人尹吉晶便带刘汉盛筹款未果,又一同回到被告人尹吉晶家中,其间,刘汉盛殴打并威胁被告人尹吉晶。被告人尹吉晶遂从厨房操起一把菜刀欲砍刘汉盛,刘汉盛见状就跑,在村口池塘边,被告人尹吉晶追上刘汉盛用菜刀将其的四肢、胸部多处砍伤,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汉盛的伤情为轻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尹吉晶让其妻报案,其妻高兰红当即向井冈山市公安局报案。
另查明,被告人尹吉晶家属与被害人就损害赔偿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尹吉晶因犯盗窃罪1995年12月23日被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吉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乙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吉晶案发后让妻子代为报案,也未逃离犯罪现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刘汉盛讨债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吉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尹吉晶犯故意伤害罪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