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男子酒后载父亲返家出事故 父死儿担责一半
发布日期:2013-07-01    作者:110网律师
张永明酒后用两轮摩托车搭载父亲张中光回家,在紧急刹车避让由李玉忠驾驶的向左转弯的车辆时,摩托车侧翻,张中光的头部与对向驶来的由醉酒的唐建军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刮碰。张中光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张永明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
2013年2月12日15时25分许,张永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其父张中光从文桥镇往庙头镇方向行驶至县道黄紫线16公里+400米处时,发现前方由李玉忠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文桥粟水路口驶出左转弯。在张永明突然踩刹车进行避让、致摩托车辆侧翻过程中,张中光头部与对向由醉酒的唐建军驾驶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该车在安华财保桂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相刮碰,造成一起张中光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轮摩托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永明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驾驶员和乘车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同等过错,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唐建军醉酒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过错之一;李玉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也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过错之一;唐建军和李玉忠共同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张中光乘坐两轮摩托车,无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导致该事故的过错。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原告索赔的医疗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未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故这些索赔项目中的合理损失均应由被告安华财保桂林支公司予以赔偿。
原告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过高,因系原告张永明本人负本事故50%的责任,被告唐建军、李玉忠共负本事故50%的责任,再加上张中光头部与车辆刮碰,其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虽无必然因果关系,但与其头部遭受损害及加重损害后果有明显关联,综合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果、当事人过错及本地生活水平、被告履行能力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平英、张永发、张永明、张永艳损失92420.44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