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堂弟酒后开车仍让妻女乘车致女身亡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乡青年男子陆克伟,与堂弟陆克勇在乡下老家喝酒至深夜,陆克伟明知陆克勇是酒后开车,为搭顺风车,仍让自己的妻女乘坐该车,结果致女儿身亡,酿成惨剧。2013年5月17日下午,经法官悉心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陆克伟获赔11万元。
2012年8月30日晚,陆克伟与陆克勇一起在道路险峻、僻远闭塞的乡下老家过“鬼节”(中元节),他们吃饭喝酒至21时许。酒饭后,陆克勇要回拉烈街。由于陆克勇开面包车来,陆克伟虽然明知陆克勇喝高了,酒后开车危险,但是仍怀着侥幸心理,想让妻子以及年仅2岁的女儿小雨搭顺风车回拉烈街(陆克伟只有摩托车),于是他做出了一个让他悔恨终生的决定,他把已经入睡的妻女叫醒,让妻女乘坐该面包车回拉烈街。众人上车后,陆克勇违反交规,酒后驾驶桂M81XXX号牌的小型客车从乡下老家驶往拉烈街方向,车上载着陆克伟的妻女等几个人,不想悲剧就此发生。
当晚22时30分,陆克勇驾驶车辆行至弄社村弄邓屯至拉烈村0Km+200m路段时,由于酒后操作失误,加上山路崎岖难行,该车不慎翻下约20米下的山谷,造成小雨不幸死亡,陆克勇、陆克伟妻子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1月20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陆克勇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雨、陆克伟妻子等车上乘员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陆克伟夫妻遂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陆克勇、韦某(车主)赔偿两原告因女儿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2167.69元。
法院查明,肇事车辆桂M81XXX号牌的小型客车系韦某所有,于2012年8月25日借该车给被告陆克勇使用,借车时车况良好,被告陆克勇身体健康,持有驾驶证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数月耐心细致主持调解,几经波折,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陆克勇赔偿原告陆克伟夫妻因小雨死亡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其中7万元赔偿金已当庭履行完毕,余款4万元限于2013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被告陆克勇赔偿上述款项后,原告陆克伟夫妻不再以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小雨死亡为由,向被告陆克勇提出其他索赔要求。
据了解,目前被告陆克勇因本次车祸受重伤,一直卧床不起,生活难以自理。
因为酒驾,被告陆克勇害人害己,而原告陆克伟怀着侥幸心理让妻女坐上该危险的车,痛失女儿,该案毁了两个家庭,教训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