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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期间公司转让 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由谁负责
发布日期:2013-06-30    作者:聂晓东律师

待岗期间公司转让 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由谁负责


  阿祥所在的某文化用品公司几个月来订单逐月减少。无奈之下,公司决定暂时停止生产,全体职工放假两个月。两个月后,阿祥等30余名职工上班时才发现,原公司老板吕某已经将公司转让给了韩某。当阿祥等提出公司拖欠他们两个月工资时,韩某拿出他与吕某签订的公司转让合同书说:我与吕某有明确约定,我受让的只是公司厂房、设备及库存的物资材料,原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一概由原公司负责。原公司所欠工资只能找吕某解决。
  律师评析:韩某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依据《合同法》相对性的原则,转让合同双方之间的约定,只能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与义务。原公司所欠阿祥等职工工资,作为原公司的债务,转让后,受让公司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韩某受让该公司之后,阿祥等职工与原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继续有效,韩某受让后应依法继续履行原合同,而且,必须保证劳动者依法取得工资报酬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对此,阿祥等职工可与新老板韩某协商,或向劳动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若不成,可以吕某、韩某为共同被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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