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要付出什么后果
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要付出什么后果
一、劳动合同法以前的做法
根据原劳动部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第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拒绝支付,有可能要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而且原来的操作方式该经济补偿金是允许在劳动仲裁时一并提出的。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只有八十五条提到该规定,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上述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即包括工资,表面上看起来,惩罚力度越来越大了,比例也提高,实际上作用不大,因为这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当事人不好直接放在诉讼请求里面。该项请求能否得到实现,直接取决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效率及工作作风。
三、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明确规定,十七、当事人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引起争议的处理 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主体均为“劳动行政部门”,相对应的执法措施也是“责令”,包括加罚50%-100%赔偿金的规定,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本条规定涉及的内容,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本条规定也不能作为劳动争议纠纷裁决的依据。 高院的规定印证了上述分析。
综上所述,想要该经济补偿任重而道远,把希望寄托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很悬的,而且里面还有个程序,要先责令然后再不给的,才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