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他人制造假烟提供自己房屋领刑罚6万
为牟取利益,提供自己的房屋帮助他人制造假烟。12月18日,襄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蒋小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5月9日下午,襄城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接群众举报在蒋小勇家中当场查获“雄狮”、“红旗渠”、“散花”、“新石家庄”、“红河”、“红金龙”、“哈德门”牌卷烟11000条,总价值395000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12年6月10日,蒋小勇到襄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小勇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制造假冒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场所,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蒋小勇犯非法经营罪成立,应予支持。蒋小勇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蒋小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蒋小勇的量刑情节,予以减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