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自己公司股权给他人是否有效
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夫妻已方擅自转让自己公司股权给他人,这样做是否有效常常引发争议,手头上刚遇到一起案件就是类似情况,也是着实难办。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转让股权行为发生时,夫妻关系彻底恶化并为他人广为知晓,则可以认为,转让方之间恶意串通转让股权行为是无效的,但经常财产转移就发生在没有直接关系的双方之间,这使得举证尤为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大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作出决定。但法律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引入了善意取得制度,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构成表见代理,自身主观上又是善意的、无过错的,则交易有效,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因此,法院经常认定有亲戚关系的双方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有可能不是善意的行为,因为亲戚间一般知晓夫妻的情况,而其他人则不知晓,就属于善意第三人,个人觉得该种作为有欠妥当,但就难在举证上,成为了法律与事实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