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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大额金钱的行为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3-02-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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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时间:2011-11-21 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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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两人的存款中拿出两万元送给自己的弟弟做生意,并且告诉弟弟不要把此事告诉姐夫。后来丈夫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气,他对妻子的这种做法十分不满,两人因此吵架。丈夫向妻弟讨要这两万元钱,称自己不知道此事,妻子一个人把钱送人不算数。丈夫能将这笔钱要回吗?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或者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妻子瞒着丈夫把两万元赠给了自己的弟弟,并且其弟弟明知姐姐赠给自己这笔钱没有和姐夫商量,因此赠与行为无效。丈夫可以向妻弟要回这笔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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