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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取证方法?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孙心远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一辑中公布的王兰英与蒋福才离婚案裁判要旨如下:“家庭暴力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害人在诉讼中因客观原因难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承受不应有的败诉结果,这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此类案件的特点,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切实维护妇女的权利”。
上述裁判要旨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应当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但是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仍应加强证据搜集意识,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因证据充分也可以获得支持。现将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取证方法介绍如下:
第一:证人证言
当事人在实施家庭暴力可能被第三人看到,比如小区邻居、保安、朋友等,可以与上述人员沟通在案件开庭时出庭作证。
第二:书证
(1)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报警,这属于110的出警范围。警察会进行制止,调解,并进行出警记录。
(2)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双方或一方单位、妇联等组织投诉并要求调解,上述单位会有工作记录,可以要求上述组织出具证明。
(3)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严重伤害身体的,可以进行拍照,到医院就诊,报警并进行伤情鉴定,上述照片、医院病历本,诊断证明,费用收据、伤情鉴定书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后曾经反悔的,可能写过保证书等,该保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保证书中可能有如再实施家庭暴力的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对方或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的,上述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否则离婚损害赔偿数额一般是较低的。
综上,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证据收集意识,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妇联等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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