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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书面告知消费者商家免责规定无效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聂晓东律师

未书面告知消费者商家免责规定无效

王某和朋友一起来到某美体中心做美容。期间经不住店员的推荐,王某在充值5000元后成为了该店的会员,后因王某搬家离该中心距离较远,于是她向该店提出了退卡要求,中心却以会员卡背面印着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字样为由拒绝退还卡内余额。王某遂咨询,其能否要求该中心退还卡内余额?
   律师说法:《消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该中心虽在会员卡反面印有“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字样,但该规定系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如该中心未向王某作特别书面告知,该条款应属无效,王某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来确定是否要继续履行双方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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