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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办案纪实(一)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110网律师
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办案纪实(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庭预告
    家住江西遂川县巾石乡的郭某,一不小心,就成为了“被贷款”,还进入了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黑名单。更可气的是银行还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十二万多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经了解得知,原来是在2001年,郭某被他人冒用其签名从巾石信用社贷款五万元,到期后未偿还,因此巾石信用社每年都会给郭某发催款通知单催款,郭某对于自己的“被贷款”事实不予承认,并且态度很坚决地不予偿还该借款本金和利息。13年后,即2013年5月份,巾石信用社的上级主管部门-江西遂川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一纸诉状将郭某和刘某起诉至遂川县人民法院,要求郭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五万元和利息七万多元,共计十二万多元。刘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遂川县人民法院安排本案2013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巾石信用社开庭。
    本案虽是一起普普通通的民事案件,但它有三个亮点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即一是被他人冒名贷款,被冒名贷款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二是如果被冒名贷款人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其未偿还借款导致被银行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即银行不良贷款记录)导致无法办理贷款等业务,被冒名贷款人是否有权要求银行删除并给予赔偿?三是被冒名贷款人要求银行赔偿,是提起反诉还是另案起诉?
    由于本案有上述三个亮点,因此我同意接受被告郭某的委托,将于2013年6月27日上午9时出席法庭,代理被告郭某参加法庭辩论。关于本案的答辩状和代理词,我将在下篇文章发表。
    关于本案的三个亮点问题,我认为,本案被冒名贷款人郭某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郭某在本案(注:案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能提起反诉,而是在本案结案后,另行提起名誉权诉讼,郭某有权要求银行删除其不良贷款记录的黑名单,并要求银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还可以要求银行在市级以上报刊、电视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作者:邝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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