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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办案纪实
发布日期:2013-06-06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6月5日上午,我在南昌市的江西省妇幼保健院住院部11楼会见了来自我遂川老家的熊某,洽谈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事宜。
     熊某与江西省妇幼保健院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大概情况是这样的:熊某于2012年10月8日,来到江西省妇幼保健院要求医生切除子宫肌瘤,医院同意为其进行切除手续。10月11日,江西妇幼保健院便组织医生对熊某进行切除手续,整个手续持续做了8个多小时,术后感觉腰部和左腹部疼痛。熊某将术后疼痛的情况反映给医院主治医生,医生答复说:这是术后的正常现象,开点止疼药就没事了。吃止痛药后,疼痛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疼。在熊某及其家属的要求下,医院对熊某进行复查,发现熊某的输尿管出现问题,导致肾积水。因为肾积水导致身体的腰部和左腹部疼痛。
    熊某及其家属认为,熊某术前身体正常,包括肾也正常,但是做了一次子宫肌瘤切除手续后,肾却出现了问题,说明医院主治医生在做子宫肌瘤切除手续过程中有可能切到了输尿管导致肾积水,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医院对熊某身体进行恢复治疗并赔偿。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对于熊某及其家属的说法予以否认,认为熊某在术前身体检查时进行尿检时,发现输尿管有问题,而不是术后出现的问题,不同意对熊某身体进行恢复治疗并赔偿。
     医院的否认说法立即遭到了熊某及其家属的反驳。理由有:1,熊某子宫肌瘤切除手续,按照正常情况下是2个小时可以做完,但是熊某的手续做了8个多个小时;2,熊某在入院前曾在遂川县人民医院进行过体检,体检结果各项包括输尿管和肾正常;3,熊某家属看了手术时的病历,输尿管和肾都正常。目前医院出示的病历被篡改过,不是当初的病历。
    医院对于熊某及其家属的反驳理由还是予以否认,并坚称院方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院方对此事的处理的态度让熊某及其家属非常愤怒,与院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最后报警。警察来了后了解了整个事情的经过,留下一句“你们之间的问题先协商,协商不成话,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吧!”,便走了。
    这时,医院才拿出协商的态度来处理此事,同意免费对熊某身体进行恢复性治疗并赔偿2万元。熊某及其家属对医院免费对熊某身体进行恢复性治疗方案表示同意,但是对2万元赔偿数额不同意。医院对此答复说:“江西省卫生厅有明文规定,2万元的赔偿数额,医院可以做主;2万-10万的赔偿数额需要做医疗鉴定才能赔偿;10万以上的赔偿数额,必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熊某及其家属同意医院的此种说法。
    2013年6月5日,熊某家属通过网络找到我的联系方式,咨询我该怎么办?我正好今天在南昌办事,因此提出双方见面细谈一下,看一下熊某的病历资料等。
    6月5日中午,我来到江西省妇幼保健院住院部11楼,在一间条件还不错的病房里见到了熊某、熊某丈夫、熊某儿子三人。他们详细地向我介绍了整个案情。我认为,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熊某的肾出现问题(肾积水)是术前还是术后出现的。如果术前出现的,则医院不承担责任。如果术后出现的,医院则需要承担责任。目前医院同意免费对熊某身体进行恢复性治疗并赔偿2万元的做法,显然说明熊某的肾积水是术后出现的,因此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熊某及其家属同意我的分析和看法,因此准备委托我代理该案件的调解、诉讼等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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