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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要求支付双休日加班费等请求最终得支持
发布日期:2013-06-19    作者:110网律师
来源于:上海劳动法律顾问网,本案承办律师:钱剑娥
案情简介

刘某从外地到上海打工,于2011712日进入上海某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工作,担任报关部送单工作。工资每月为4千元左右,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保,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每周要上班6天,而且每天要加班到很晚,自己还要提供摩托车并承担汽油费,公司却从不支付加班费,就连高温费也不支付。
2013313日,刘某以公司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并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以下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2314日至7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要求公司支付2011812日至2013313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公司支付20126月至9月的高温费。
对于刘某的请求,公司做出如下的答辩意见:认为刘某虽然存在周六加班的情况,但是加班费已经包含在每月的工资内;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是因为公司曾经口头要求刘某签订,而刘某不愿意签,因此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对于补偿金,既然是刘某自己辞职,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对于高温费,刘某没有单子送的时候是呆在空调房间的,因此不需要支付高温费。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曾经通知刘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公司没有向刘某发放工资明细,也不能提供经过刘某确认的工资构成表,既然公司承认刘某存在周六加班的事实,而又不提供刘某的考勤记录,因此公司应该支付刘某双休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公司确实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保,而刘某也是以此理由提出辞职,公司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既然刘某的工作任务是负责报关部送单工作,必然是大部分时间是在室外工作,因此应该支付刘某的高温费。也就是说,仲裁庭对刘某的仲裁请求均予以支持。
公司对仲裁的裁决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积极调解后,刘某愿意在金额上做出一定的让步,公司也接受了调解的方案,本案最终在法院阶段调解结案,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4万元。
 
案例分析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钱剑娥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本案主要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的支付、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高温费的支付等问题,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该如何计算?
刘某是2011712日进入公司工作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刘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2011812日至201271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而刘某是2013314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的。刘某到底做多能主张多长时间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呢?
要确定双倍工资差额的申诉时效,首先得明确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是属于劳动报酬还是属于其他的收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根据立法的本意来看,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因此,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的观点认为,劳动者若要主张双倍工资的差额,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其起算时间,在上海是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依次类推计算的。也就是说,刘某于2013314日申请劳动仲裁,只能要求公司支付2012314日至201271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2、公司认为每月的工资中包含了双休日的加班费是否能成立?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若劳动者确实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
而公司若认为每月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应该对工资的构成做出明确约定,并且要经劳动者确认,否则就很难主张已经支付了该付的加班费。本案中的公司认可了刘某每周存在周六加班的事实,但是工资中却没法反映包括了加班费,因此公司自然就很难主张已经支付了刘某的加班费。
3、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支付其经济补偿?
很多用人单位总认为只要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根据法律的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没有缴纳保险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不过,对于没有缴纳保险的情形,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11日才开始实施,劳动者要主张经济补偿也只能要求0811日以后的工龄的经济补偿,即便其工龄远远超过这个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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