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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3-06-17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2012年6月20日,被告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未得同意应给经济补偿及欠工资4932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2012年3月至4月7日的工资共44652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无须支付44652元给被告。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如下: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某厂向被告覃良进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410元;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某厂向被告覃良进支付经济补偿金3310元;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某厂向被告覃良进支付2012年3月至4月7日的工资4932元。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n/zhongcai/baisu/5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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