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员工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诉李某劳动争议被判败诉案【学习札记24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44(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因与员工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诉李某劳动争议被判败诉案【学习札记24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44(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某某公司因与员工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诉李某劳动争议被判败诉案(2013参阅案例16号)
【裁判摘要】
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协议免除该项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议的方式,由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将社会保险费用计入工资发放,违反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与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不符,属于无效行为,由此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应当有公司承担。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25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