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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知职工债权清单公示请求职工债权保护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学习札记22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2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不知职工债权清单公示请求职工债权保护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学习札记22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2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钮某因不知职工债权清单公示请求职工债权保护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对破产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形下职工在诉讼前有权也应要求更正,以减少诉讼并提高争议解决效率,但职工因不能归责于己的原因错过向管理人提出要求的期限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不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为前提。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总第24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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