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贩卖、非法持有毒品案
阳春三月,春暖花开,开车行驶在路上感觉阳光明媚,心情特别放松!此时突然接到一个远房的亲戚的电话,一听她着急的语气,赶紧路边停车(自此案后开始配带蓝牙),她焦急的说弟弟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拘留,而据她了解弟弟是不可能做这种事的。听完介绍感觉不像她说的那么简单。目前对涉毒类案件公安机关是不会在没有证据情况下采取拘留措施的,王某被冤枉的可能性很小,于是约了见面地点(约谈委托一般是在办公室,涉及隐私案情可根据情况选择在咖啡馆或茶馆,不应该在家里除非家庭有办公场所)。接受委托后先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大多了解很少),因当时新的刑诉法还未实施,初次会见是在侦查人员陪同下,当事人当即否认贩卖但认可被抓时吸食和持有,很快公安机关更改了涉嫌罪名,增加了非法持有毒品,这让我感觉案子开始有意思,我能感觉到当事人至今对贩卖是零口供。很快案件毫无悬念的进入批捕阶段,由于无法看到公安机关的案卷,只能程序性的提交取保申请,同时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相关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和他可能面临的指控,当事人很平静,更坚定了自己从证据角度辩护的信心。等待案件进程是让人揪心的,当事人家人更是受到了别的干扰,给我电话的亲戚多次提到有人承诺让其交纳罚款可取保之类,我建议其别存侥幸心理(辩护过程做好当事人家人的心理辅导也是刑辩律师要面对的,否则会打乱整个辩护进程)。焦急等待中案件交到了检察院,终于看到了期盼已久的案卷,那心情无异于见到多年未曾谋面的初恋情人!连夜看完案卷后(深夜看卷的好处是没有电话干扰,只是对身体不好!),像打翻了五味瓶!从多达近三百页的案卷内容看,很佩服侦查人员的认真工作精神,同时也对吸毒人员之多震惊!有的吸毒人员我也认识只是这一嗜好我并不知情!整个案卷都指向我的当事人涉嫌贩卖,而一旦成立少则五年、六年,多则十年左右;但侦查人员无法克服的一个事实是,职业贩卖都一般是单线联系,在人赃不能俱获情况下,当事人又不供认情况下,证据链存在问题,当然相关会议纪要也确认在此情形下可认定有罪但处理起来要适度考虑数量认定。但从严格证据角度意义说毕竟是不妥的。而该案一旦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无罪辩护只是一种可能性了!经过考虑,我还是抱着努力尝试角度提交了书面意见,很快预料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启动,这让我对公诉机关依法办案的工作态度肃然起敬!(主观定罪的观念毕竟一时很难去除)。很快补充侦查一个月的期限到期,我迫不及待的想看到公安机关的补充证据,结果并没有新的补充材料。很快我的当事人收到了起诉书,公诉机关只是以非法持有毒品提起公诉,对贩卖一事没有涉及。这是法理之中的结果也是情理之外的结果(刑事法律中的事实应该是证据构建的事实,这也是为了保护更多数人的利益,简单理解就是宁肯错过一千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律师辩护不是歪曲事实而是从证据角度论证另一种可能性!)案子到这精采阶段好像已经过了,后面的辩护只是程序性的了,非法持有毕竟是很轻的,在认罪的前提下刑事很短,但缓刑事情因贩卖的案卷还摆在法官的面前,基本是没有可能性,毕竟我们是中国特色的国情,但结果还是超越了当事人的预期。戏剧性的是在判决下发之前还有人找到当事人亲属提出可以交罚款从轻处理,我在估算刑期后建议当事人亲属可选择等待。判决公布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新年伊始当事人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当事人最该感谢的是我们国家法制的进步和那些本着对法律负责的公诉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