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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律师:装修公司没有使用合同约定的材料
发布日期:2013-06-09    作者:110网律师
                         装修公司没有使用合同约定的材料   本律师办理的大量的复杂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依法诚实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本律师的工作原则。 
A公司、B公司签订合同单。该合同单定,A公司委托B公司制作会所的包厢门套及门扇、一楼大厅不锈钢椭圆柱、酒柜、不锈钢折弯件;不锈钢为203材质;合同总价为3200,000元(人民币,下同)。该合同另对数量、单价、付款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相应的约定。A公司、B公司就一楼过道摆台及靠镜等项目又签署数份工程报价清单,其中均明确报价中的不锈钢为203材质。嗣后,B公司即按约施工完毕,A公司遂于200811月始使用至今。
    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直接损失700,000元(不合格材料的差价)。
  原审认为,A公司、B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单工程报价清单,是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属装饰装修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
  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A公司在本案中选择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即赔偿其直接损失(不合格材料的差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公司损失303,776元。
 
装修过程中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材料进行施工而导致的违约,此类违约要追究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决定了案件不同的审理思路。如果要求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哪些内容,损失如何计算。要求支付直接损失,对于直接损失包括哪些内容,具体金额如何确定每个人理解不一致。
要确定该违约对装修成果的使用有多少影响。是否到了需要重作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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