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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属于抽逃出资吗?
发布日期:2013-06-02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咨询  我于2009年与朋友注册了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我占其中45%的股权。2011年3月因家庭事务急需资金,就向公司借款30万元,借期一年。现公司其他股东要求立刻归还这30万元借款,否则要以抽逃资金的名义追究我的责任。现请问,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属于抽逃出资吗?   【律师点评】  所谓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账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显然,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依照《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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