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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附 则
发布日期:2013-06-02 作者:
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四十七条
军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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