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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附 则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五十二条 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由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31日起施行。200196日公布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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