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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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