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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冲突持械伤二人 男子获刑二年五个月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110网律师
一男子因言语冲突持械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2012年7月28日1时许,全秋富等人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风雨桥十字路口附近与唐芳文、唐芳清等人因言语冲突,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全秋富等人持械将唐芳文、唐芳清打伤,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唐芳清的伤情程度为重伤,被害人唐芳文的伤情程度为轻伤。同年8月11日,被告人全秋富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全秋富出生于1995年7月19日,案发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全秋富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全秋富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全秋富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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