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事故中受轻伤住院53天 “超长住院”难获支持
两辆摩托车碰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住院治疗53天。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住院时间太长不予认可,司法鉴定认定原告的治疗时限约需15日,而这种伤情并不严重却超长住院的情况同样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2012年7月19日,原告张宇文驾驶摩托车与被告赵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张宇文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宇文到岑溪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治,并于7月20日到广西岑溪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53天,直到9月11日出院,用去医疗费4540.26元。原告张宇文于2013年4月10日诉至法院,诉请赵华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576元。诉讼中,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伤情仅是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而不用住院53天,从而申请对张宇文的治疗时限进行评定。经司法鉴定,原告张宇文的治疗时限约需15日。
这种轻微伤害却超长住院造成损失的扩大部分很难获得法庭的支持。鉴于此种情况,法官耐心作原告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6576元,从而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纠纷得以化解。
律师说法: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只是构成轻微伤害,其为求多获赔偿而长时间住院53天,经鉴定其治疗时限为15日,远远超过了其伤情的合理住院治疗时间,属自行扩大其损失,违反了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扩大损失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赵华和保险公司赔偿的护理费、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在超出治疗时限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